失投票资格者将接选举事务处通知

选举事务处表示,选民如不符合立法会选举界别选举投票资格,会获发函提醒。不符资格者如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或会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正式选民登记册公布后,如选举事务处从有关团体和发牌当局的更新会员和持牌人资料得悉某些个人和团体选民的登记资格变更,致使他们不再有资格在立法会选举的界别选举中投票,便会发信提醒他们可能已丧失有关投票资格。

选举事务处解释,根据《立法会条例》,已登记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功能界别选民,后来如不符登记于该功能界别的资格,即丧失在该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另外,选举委员如符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26条的描述,例如不再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不再登记为地方选区的选民、不再有资格登记为选委、辞去选委席位等,即丧失在选举委员会界别的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选民接获信件后如认为个人仍符合界别登记资格,可按信上指示提交证明和资料,以供跟进。该选民如获核实仍符合有关界别登记资格,则可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中投票。

来源:香港政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