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对没保护儿童者施加刑责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报告书,建议订立新罪行,对没有保护儿童、易受伤害人士免于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旁观者施加刑事法律责任,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
建议罪行对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16岁以下儿童、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免于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人施加刑责,以防止及制止虐待发生。
罪行适用于受害人所属住户成员和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的家居环境,也适用于对受害人有照顾责任的机构环境,即可涵盖家庭佣工、社工、教师、医护人员等。
若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又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便须负上刑责。
法改会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成员熊运信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建议订立新罪行是冀成年人及早行动,避免受害儿童继续及长时间受虐。
他表示,成年人若留意到不妥的事情,道德上也有责任采取行动。他举例,若有人发现儿童严重受伤并曾就此与他人商讨如何跟进,已可成为建议罪行的辩护理由。
建议罪行的最高刑罚方面,如受害人死亡,被告人可被判20年监禁;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被告人则可被判监禁15年。
另外,法改会并建议政府检讨和适当提高《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虐待及忽略儿童罪的最高刑罚。
公众可于法改会网站阅览报告书内容及摘要。
来源:香港政府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