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爭產案 陳慧慧要求披露遺囑文件 法庭拒絕 (21:07)

原告為楊福娥的長女陳慧芳;被告為幼女陳慧慧以及黃得勝岑文光律師行。判辭表示,本案源於楊福娥在2008年訂立遺囑,將所有遺產留予陳慧芳,並由陳慧芳擔任遺產管理人。惟陳廷驊去世後,陳慧芳及陳慧慧按照陳廷驊的遺囑向楊福娥分配資產,楊福娥和陳慧慧就資產升值有分歧,兩母女的關係變差。

2012年12月,楊福娥在黃姓律師及精神科醫生見證下撰寫送贈契,重申她要根據2008年遺囑,將所有資產留給陳慧芳,並確認她不會向陳慧慧贈送任何資產。根據黃姓律師的供辭,楊福娥當時表明不想為陳慧芳惹麻煩,所以將送贈契視作禮物,將「所有嘢」贈予陳慧芳。

被告陳慧慧一方質疑,楊福娥的2008年遺囑欠缺效力,故要求律師行披露楊福娥的書面指示,以及準備遺囑的版本和文件等。惟法官在判辭表示,楊福娥向律師作口頭指示,而律師已詳細交代草擬遺囑的過程,當日的筆記亦已檢取做證物,所以陳慧慧沒有理據要求披露文件。

相關報道:

南豐爭產案 上訴庭駁回幼女陳慧慧上訴(6月30日)

南豐爭產案陳慧慧上訴 稱已按父意願分15億予母(4月28日)

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