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涉向警防線擲水樽 上訴脫擾亂秩序罪 官: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意煽動 (17:40)

官:被告或因年輕衝動行事 未必想令別人仿效

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男生向警方丟水樽,必然是有意激使他人挑戰警方。律政司則稱,男生在警員押解疑犯時丟水樽,必然有意挑戰警方,並激使別人挑戰警方和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李運騰在判辭表示,男生丟水樽的行為無疑是挑戰警方,但不能肯定他是否有意煽動別人挑戰警方。李官表示,男生始終年紀尚輕和過往無案底,他可能因一時衝動行事,未必想影響別人或令別人仿效。故此,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男生有控罪列明的「意圖」。

就控罪元素的問題,律政司早前提出修改控罪詳情,將「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改為「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但要求維持定罪。李官認為本案已在上訴階段,如果容許修改控罪並維持定罪,會對男生不公,遂拒絕相關申請。李官又稱,本案比起同類案件不算嚴重,而且男生是未成年人,如果長時間候審會造成額外壓力,故本案不宜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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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