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經紀攜索帶被裁管攻擊武器判囚提上訴 周天行:法庭可考慮社會變化演繹法律條文 (14:36)

控罪涉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的大律師關文渭表示,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而且條文源於1980年代較活躍的入屋犯法和綁架案,並非針對索帶。關文渭強調,法律可以達到「止暴制亂」之效,但控罪須符合立法原意。

刑期方面,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索帶可以用作綑綁路障及用於武裝衝突,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關文渭表示,索帶可用作堵路,但不至於有武裝衝突和傷人用途,形容鄭官的司法認知超出一般香港人的認知,有判刑過重之嫌。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表示,本案控罪合適,因為在2019年8月的付國豪機場遇襲案,曾有示威者用索帶綑綁他,索帶具非法用途是「眾所周知」的事,法庭可以考慮社會變化去演繹法律條文。

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