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工廈藏易燃液空玻璃樽 意圖毁財產罪成8月判刑 (23:08)

被告陳祖澤(案發時23歲),報稱文員。辯方求情稱,被告案發後感後悔,因案件為家人帶來沉重壓力,希望案件過後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及報答家人和社會。辯方強調,單位內沒有製成或半製成的汽油彈,亦無資料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

裁判官指出,雖然案中每件物品單獨來看有其合法用途,但房內沒有機械用品,卻有隔熱手套、口罩,以及大量「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如黑頭盔、手套、護目鏡及皮帶等。裁判官認為,手套可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而且對於玻璃樽收藏在假天花內亦感可疑。

裁判官認為,雖沒有證據顯示現場附近有暴力示威活動,但眾所周知當時處於「暴力示威」高峰期,案發前後日子都有「遍地開花」情況,汽油彈被廣泛使用。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是用作製作汽油彈,讓本人或他人使用,以摧毁或損壞財產。

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