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入稟申批准行使壹傳媒股份投票權 7月22日審理 (14:43)

原告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長。入稟狀指出,保安局長今年5月14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附表3,向黎智英發出書面通知。黎智英現要求法庭頒令,確認在附表3內「處理」(deal with)涉案財產的意思,不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所持的壹傳媒有限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權」的命令。

入稟狀指出,黎智英進一步要求法庭頒發許可,批准和授權他行使壹傳媒的投票權,或修訂保安局書面通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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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