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隊員攜火機白電油意圖毁財產罪成 還押候判 (14:30)
被告陳晧生(22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舖外管有一罐打火機液體及兩個打火機,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裁判官黃士翔裁判時指出,辯方質疑作供警員的記事冊與庭上口供不一致,如記事冊曾提到把被告的背包物品放在地上,庭上卻無提及,更有警員稱物品是放在背包內,或有作供警員對被告背包內的T恤有不同描述,黃官則稱警員主要把被告的物品列出,沒有把工作細節全部記錄,雖有矛盾,但不足以影響誠信。警員曾離開被告10多秒,但被告是當時唯一被拘捕的人,不存在插贓嫁禍及物品屬其他人的可能。
雖然辯方曾指出,警員遲交證物交到證物房,但黃官稱警員另一宗案件涉及9名被告,接納工作繁忙緣故而遲交證物的原因。
至於被告管有意圖方面,黃官稱要以物品的狀況、周遭環境,包括案發時間及地點,以及被告的行為表現作考慮。黃官稱,當日商場有人呼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中庭位置有人扔玻璃樽,稱示威者行為激進,警方驅散後人群,及後截停被告。被告背包搜出的護目鏡、手套等用品是示威者常用的物品。被告持有的物品是高度燃劑,被搜出的布碎容易燃燒,雖然被告警誡下曾提及物品於家中使用,且是母親叫他買,但後來改稱是父親,因此不接納其解釋,裁定罪名成立。
来源:明報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