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籲市民7.1勿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警方將果斷執法 (19:00)

保安局稱,參與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處監禁12個月。保安局並稱,自《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暴力罪行銳減,但本土恐怖主義的風險仍在,市民不能掉以輕心。

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