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助理署長獲准農地建村屋附33條件 稱署方越權提司法覆核 (17:51)

申請人分別為林嘉芬及其丈夫鄧超文,擬列被告為代表地政署長的律政司長。入稟狀指稱,申請方於今年1月提出司法覆核,一個月後地政總署去信申請方批准建屋,但須滿足38項建屋條件,申請方表明反對,地政總署審視後將條件減至33項。申請方現挑戰其中22項條件,包括規定樓宇的最大有蓋面積、只能用作非工業用途、不准興建墳墓及骨灰龕等條件。

申請方稱,地政總署無依從內部守則行事,越權施加不合理的條件,導致其決定不合法;又認為署方基於不可告人的動機,考慮了不相關的政治、技術等因素,才施加建屋條件。申請方又表示,部分條件並非「集體官契」之土地限制,地政總署做法損害申請人的權利,侵犯其私有產權。申請方要求署方撤銷22項條件,並就租金損失、喪失享有村屋的樂趣等作賠償。

相關報道: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購農地8年未獲批建村屋 提覆核要求一個月內決定(1月21日)

来源:明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