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沛敏入稟促警還新聞材料 (15:01) – 20210625 – 港聞

原告為陳沛敏,被告為警務處長。入稟狀指稱,警方於2021年6月17日獲得西九龍法院裁判官批出的手令,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下的「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與保釋以及涉嫌財產的檢取」及《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1條例取手令,容許警方進入其位於將軍澳的寓所,以及將軍澳的壹傳媒大樓,執行手令。

入稟狀要求法庭下令歸還4類檢取材料予原告,包括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資料、屬《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的新聞材料、不屬手令權限的材料、與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無關的材料,並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原告同意下存取、檢視和取用上述四類材料。

原告同時就在檢取材料的檢查、影印及複製、審視哪些屬受爭議檢取材料過程、交還受爭議材料的正本及副本、就警方保留不屬爭議的材料上,要求法庭頒下相關指引。另外,原告要求警方賠償。

来源:明報新聞網